10人聚餐9人离开1人拒付,餐馆起诉会怎么判?
近日,某餐馆发生一起聚餐纠纷,10人聚餐后,9人离开,其中一人拒绝支付餐费,餐馆因此起诉该顾客,此案涉及消费者权益和合同责任问题,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最终判决将考虑双方证据、法律条款和相关判例,以维护公平和正义。近日重庆九龙坡区一餐馆发生10人聚餐后9人离开、仅剩1人拒付千元餐费的事件,引发社会对餐饮消费纠纷与逃单行为法律性质的广泛关注。餐馆已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拒付者。下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10人聚餐9人离开1人拒付,餐馆起诉会怎么判?
在重庆九龙坡区这起案件中,10名食客消费1262元后,9人借故离开,仅剩张某玻一人面对账单。
张某玻虽当着民警面写下承诺书,承诺次日支付餐费并抵押身份证,但次日却以“不愿当冤大头”为由拒付。餐馆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玻承担付款责任。
从法律层面分析,此类案件的判决需基于合同关系与承诺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进入餐馆点餐即与商家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有义务支付对应价款。
本案中,10人共同消费的行为构成共同债务,即使实际付款人未明确约定,全体消费者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玻虽主张“请客者为朋友张某银”,但这一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商家。其签署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债务的自愿承担,法院很可能据此判决张某玻先行支付餐费。张某玻支付后认为其他9人应分担费用,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此外,当法院查明张某玻与张某银存在恶意串通逃单的行为,还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承诺书无效,要求全体消费者共同担责。
逃单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逃单行为的法律定性需结合具体手段与主观故意综合判断,其本质与盗窃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
1. 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转移财物所有权,而逃单通常发生在公开消费场景中,行为人未直接窃取财物,而是通过逃避支付义务占有服务价值,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要件。
2. 诈骗罪则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处分财产。逃单者通过伪造支付凭证、冒用他人身份等欺骗手段使商家误以为已收款,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本案中,张某玻未使用欺骗手段,仅以“朋友请客”为由拒绝付款,其主观上更接近逃避合同义务,而非非法占有商家财物。
因此,普通逃单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民事违约,商家可通过起诉要求支付餐费及违约金;逃单金额较大或手段恶劣,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罚款;仅当逃单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商家遭受重大损失时,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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