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跳楼家属向物业索赔90万被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
男生跳楼家属向物业索赔90万遭驳回,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要分析物业在此事件中的责任,若物业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物业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驳回索赔的依据在于法律对于责任的界定和事故具体情况的分析。近期,西安一初中生因在校受批评后回小区跳楼身亡,家属向物业索赔90万元却遭法院驳回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下面小编将从法律层面剖析家属索赔被驳回的依据,并系统梳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
男生跳楼家属向物业索赔90万被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请求的核心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与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前者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需以“未尽义务”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
后者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形的,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小军坠楼时已满十二周岁,具备一定辨别能力,其自杀行为系主观意志导致,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家属主张的“楼道未清理砖块”“未张贴警示标语”“无监控设备”等情形,均未直接导致小军选择自杀。
楼道砖块虽可能成为攀爬工具,但小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主选择跳楼的行为已超出物业公司的合理预见范围;
而窗台高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需以《住宅设计规范》中“窗台净高小于0.9米时应设防护设施”为判断依据,但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窗台高度不达标。
此外,物业公司虽未在楼道设置监控,但监控缺失与自杀行为的发生无必然联系,亦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因此,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要件”,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有什么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与《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其核心内容包括公共区域管理义务以及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义务。
1. 在公共区域管理方面,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内的道路、电梯、消防设施、楼道等共有部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及时清理楼道杂物、维修损坏的照明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因物业未履行维护义务导致业主或第三人受损(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受伤),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物业的义务范围限于“合理预见与控制能力”之内。业主私自将自行车停放楼道,物业经劝阻无效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无需对后续事故担责。
2. 在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方面,物业公司需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可预见的风险。
在高空抛物高发区域加装监控摄像头、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制定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物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如未安装监控导致高空抛物侵权人无法确定),则需承担补充责任。但需强调的是,物业的义务并非“绝对安全保障”,而是“合理限度内的风险防控”。
业主因自身精神疾病选择跳楼,物业虽未在楼道设置监控,但因其无法预见该极端行为,故不构成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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