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700年古树砸扁宝马车,古树砸坏车辆谁来赔?
贵阳一棵有着700年历史的古树意外砸扁了一辆宝马车,引发了关于古树砸坏车辆谁来赔偿的问题,目前尚不清楚责任归属,但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关于古树的保护以及因此造成的意外损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来妥善处理此类事件,贵阳古树砸车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关于赔偿责任尚待明确,需探讨古树保护和意外损失处理机制。贵阳市一株700年树龄的古银杏树突然倒塌,砸中多辆停放车辆,其中一辆宝马车严重受损。事件引发公众对古树致损赔偿责任的广泛讨论。古树致损责任认定需结合法律法规,平衡物权保护、管理义务与公共利益。下面小编详细解析古树砸坏车辆、房屋的责任归属问题。
贵阳700年古树砸扁宝马车,古树砸坏车辆谁来赔?
一、管理单位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古树管理单位需定期巡查、维护,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主违规停车的过错分担
车主违反《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17条,在古树保护范围内停放车辆,或破坏管理单位设置的警示标识、路障,可减轻管理单位责任。
贵阳事件中,林业局已设立路障锥,车主擅自移除,可能需自担部分损失。
三、保险赔付的补充作用
古树管理单位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可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贵阳事件中,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车主75%损失,体现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
古树砸坏房屋该由谁来赔?
一、管理单位未尽义务的直接责任
古树管理单位未履行《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的养护职责,导致古树倾倒砸坏房屋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管理单位需证明已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否则难以免责。
二、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过错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明知古树存在风险,仍未采取避险措施,可能因未尽到“减损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
古树倾倒系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且管理单位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180条部分或全部免责。
但需注意,不可抗力的认定需严格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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