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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足浴店坠亡,家属索赔113万会怎么判?

访客 2025-12-17 11:04:09 29662
男子在足浴店酒后坠亡,家属索赔113万,此事件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院会考虑死者是否因足浴店管理不当或疏忽导致意外,同时审查家属索赔的合理性,若足浴店有责任,法院会依法判决赔偿;若无责任,家属索赔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最终判决需结合法律条款和证据进行。
近期,一起案件审理结果引发讨论,男子陆某连续参加两场酒局后,在足浴店按摩时攀爬窗户向外小便不慎坠亡,家属以足浴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113万余元。下面小编为您详细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男子酒后在足浴店坠亡,家属索赔113万会怎么判?

  在陆某坠亡案中,法院的判决基于“过错责任比例”原则。根据云南元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陆某的死亡系其醉酒状态下失去理智,攀爬窗户撒尿过程中不慎坠亡所致。

  1.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陆某应充分预见醉酒后攀爬窗户的高度危险性,但其因过量饮酒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主观过错显著。

  此外,陆某妻子明知丈夫已饮酒,未有效劝阻其回家,反而放任其继续参与烧烤聚餐,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认定,陆某及家属需承担90%的主要责任。

  2. 足浴店的责任源于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足浴店二楼按摩室窗户未安装限开装置,窗户开合距离达56厘米,且窗外树脂瓦屋顶存在踩踏陷落痕迹,表明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应预判饮酒人员消费时的安全风险,但其未对窗户采取限开措施,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

  3. 6名同饮者的责任则基于“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其中,罗某、仲某、李某不仅参与两场酒局,还陪同陆某前往足浴店,对陆某的醉酒状态关注时间更长,未有效履行提示、劝阻、帮扶义务,各承担1%责任;文某、付某、刘某仅参与婚宴和烧烤饮酒,未参与后续活动,三人平分剩余2%责任,每人承担0.67%。

  最终,法院判决足浴店赔偿7万余元(扣减已垫付3万元后支付4万余元),6名同饮者共赔偿7万余元,总赔偿金额占死亡经济损失142万余元的10%。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要求特定主体在经营或公共活动中承担的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其内容涵盖“硬件”与“软件”两方面,具体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

  足浴店窗户未安装限开装置导致陆某坠亡,即因设施缺陷未尽到硬件保障义务;游乐场需定期维护游乐设施,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商场楼梯扶手需符合建筑规范,避免因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摔倒。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引用《住宅设计规范》等标准判定设施是否合规,如规定楼梯间窗台净高低于0.9米时需设置防护栏,否则经营者需承担责任。

  “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警告指示、危险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及救助义务。

  1. 警告指示义务要求经营者通过明示方式提示危险,如浴室张贴“醉酒者禁止入内”标识、地板湿滑处设置警示牌;

  2. 危险管理义务要求经营者预防第三方侵害,如配备保安人员、安装监控设备;

  3. 监督检查义务要求经营者对参与者健康状况、年龄等进行合理审查,如游泳馆要求消费者出示健康证;

  4. 组织协调义务要求经营者合理安排活动流程,避免因混乱导致事故;

  5. 救助义务要求经营者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及时救助,如拨打急救电话、护送伤者就医。

  在陆某案中,足浴店未对窗户设置限开装置属于硬件缺陷,而未在发现陆某异常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拨打120、协助送医)则构成软件义务的违反,进一步加重了其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男子酒后在足浴店坠亡家属索赔113万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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