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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男子浅水区跳水身亡,事故责任会怎么划分?

访客 2025-10-27 11:03:10 18775
关于男子在浅水区跳水身亡的事故责任划分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相关管理方可能存在监管责任,需要调查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跳水者的个人行为也是责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明确其是否了解跳水区域的水深情况、跳水技巧等,事故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现场情况、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最终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判断。
近期,浙江宁波慈溪市某游泳馆内,一名37岁男子在浅水区头朝下跳水,导致颈椎断裂,送医五日后不幸去世。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析相关细节。

37岁男子浅水区跳水身亡,事故责任会怎么划分?

  本案中,事故责任的划分需从行为人过错与经营者义务两方面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由第三人行为导致,经营者未尽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1. 行为人过错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游泳馆常客,应明知浅水区(1.1米)禁止跳水。医学研究表明,浅水区头朝下跳水的冲击力堪比从3米高处坠落水泥地,极易导致颈椎C5-C6节错位及脊髓损伤。

  死者选择在浅水区实施专业跳水动作,明显违反安全常识,其主观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因。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导致损害,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死者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清晰,其过错程度较高。

  2. 经营者义务

  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合格救生员、及时识别并救助异常情况等。

  本案中,游泳馆虽在池边标注“浅水区1.1米”,但警示标识的醒目程度、救生员巡检频率及应急反应能力存在争议。

  监控显示,死者跳水后约30秒出现面部朝下漂浮的异常状态,但救生员未及时识别,误判为“玩耍”,导致救援延误。

  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游泳馆需按水面面积配备救生员,且救生员须持证上岗。

  游泳馆未达到法定人员配置标准,或救生员未履行“持续观察水面”的职责,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 责任比例

  司法实践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通常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本案中,游泳馆能证明已设置警示标识、救生员在岗且无重大过失,其责任比例可能低于10%;但救生员存在“未持续观察”“误判异常”等过失,责任比例可能升至20%-30%。

  最终责任划分需结合尸检报告(确认死亡原因是否与救援延误直接相关)、完整监控记录(明确救援延误时间)及游泳馆合规证明综合判定。

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法律、法规对特定场所的安全保障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须严格遵守。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经营者需达到同行业通常注意义务。经营者需以“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态度预见风险并采取措施。

  损害由经营者自身管理疏漏导致,经营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第三人行为导致(,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是核心争议点。法院通常以“可预见性”与“成本效益”为标准,判断经营者是否已尽必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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